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签电子章);
3.供应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签电子章);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的除外);
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加盖公章或者签电子章件,正、反双面扫描);
6.授权代表及项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签电子章);
7.授权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社保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如供应商成立时间为2025年10月以后的,则可不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签电子章);
8.供应商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财务报表(原件扫描件);
9.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签电子章,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10.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签电子章);
11.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12.供应商必须是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1.供应商必须是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3.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