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或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采购包2: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或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采购包3: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或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采购包4: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或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采购包5: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或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投标人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采购包2:
(1)投标人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采购包3:
(1)投标人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采购包4:
(1) 投标人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采购包5:
(1)投标人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一、本项目情况:1、本项目采购预算340万元/年(其中包件一预算金额:80万元/年;包件二预算金额:110万元/年;包件三预算金额:60万元/年;包件四预算金额:66万元/年;包件五预算金额:24万元/年);2、采购品目名称:C22040000餐饮服务;
二、监督管理部门:龙泉驿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4636986;
三、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