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委托,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2025—2026年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项目编号:中禹鑫【2025】沙采015号
2.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及主要货物要求:详见招标内容一览表
3.磋商文件购买时间
凡有意参加供应商,请于2025年06月10日起至2025年06月1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东路275号东山创业大厦11F)购买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4.磋商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20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我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丢失或损坏负责,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应于2025年06月19日15:30之前提交到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二交易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报价人。
6.磋商时间、地点
6.1磋商时间:2025年06月19日15:30(北京时间)
6.2磋商地点: 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二交易厅。
7.报价人询问和质疑
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现场报名)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报价人对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须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的形式与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质疑的内容须提供事实依据,否则不予接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报价人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http://fujian.chinatax.gov.cn/smsswj
9.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0.联系方式
9.1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地址: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中路88号
邮编: 365000
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13507591510
9.2招标代理机构: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东路275号东山创业大厦11F
邮 编:365000
联系人:小张 联系电话:15506986101
11.银行账号
磋商保证金 |
保证金: / 元整;(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在2025年06月19日11:30前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的方式交纳至指定账户(以款到指定账户为准),谢绝现金!【转账时请备注 (本项目名称) 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 户名: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 账号:184010100100263945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 |
12.特别提示
12.1潜在报价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登记表所填写的信息须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潜在报价人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12.2通过电子邮件购买电子文档竞争性磋商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第4条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要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送至(或传真)本公司。
12.3因磋商地点的电梯搭乘需排队,报价人在递交响应文件过程中要注意时间的合理安排。
12.4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附:招标内容一览表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内容 | 规格型号技术指标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采购包预算(最高限价) |
1 | 1-1 |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2025—2026年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 详见竞争性磋商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否 | 1(年) | 920000元 | 餐饮服务 | 920000元 |
注:
1.报价人可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和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在未得到采购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商,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